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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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财贸职业学院2016年2月29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省政府举办,隶属于省教育厅,是全省唯一一所公立全日制财经商贸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甘肃省首批中高职一体化办学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省属8所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而成,其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50年代初。学院经过多年的积淀和发展,尤其是2017年8月迁入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新校区办学以来,办学规模稳步扩大,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水平、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日益提升,已逐步成为中国西部新商科人才培养高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学院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隶属于甘肃省教育厅管理。

第三条学院名称为甘肃财贸职业学院,简称甘财院;学院英文名为Gansu Finance and Trade Professional College 。

英文缩写为:GFTPC。

学院网址为http://www.gscmxy.edu.cn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海河街766 号,兰州校区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蒋家坪 1 号。

经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维护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和良好职业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院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或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其他学习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课程标准、选编教材,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

(四)依法自主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校企合作、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六)自主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绩效、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九)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在坚持“服务教育教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校产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新时代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服务与奉献社会。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办精专特品牌名校”的办学方针,积极构建“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与 行业企业合作共赢”的产学研创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二章学院职能

第十三条学院以立德树人和技能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

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四学院是以财经类专业为主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主动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学院以专科教育为主体,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依规招收和录取学生,对成绩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健全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围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倡学术自由,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协同创新,着力提升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院大力推动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推进实训实习工作,倡导工学交替,促进校企合作,走好产学研结合、订单式培养的路子,不断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条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努力提高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生包括在学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学院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和中职生,学制均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照学院实行的弹性学制的管理规定,提前或延期毕业,调整学业进程或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八)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九)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依法依规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院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一条学院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努力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导。学院尊重教师的劳动。学院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拥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三十四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实行工勤人员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岗位性质(权限)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公平获得国内外进修培训及专业能力提升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聘约(合同)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正当合法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合同)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应以主人翁态度,不断提高对学院价值理念的认同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条学院重视专任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在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基础上,打造一支教学能力突出、实践技能过硬、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强的高水平“三能型”专业骨干师资队伍,引导教师为学院、企业和社会服务。

学院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水平较高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一条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组织开展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处室、各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重大事项和学院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院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四十八中国共产党甘肃财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院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院长、副院长和分管相关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章程、学院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统战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院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后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学院设党委教学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党委教学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反学院纪律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五十六条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设立二级学院(部),作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条学院根据产学合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六十一学院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并将其纳入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内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六章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经费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学院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重点专业负责人、合作企业代表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学院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院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七十条学院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学院设立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学院),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七十二条学院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七十三条学院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以及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院国际化程度。

第七十四条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集聚社会资源,推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并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助力乡村振兴。

第七十六条学院校友是指在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含原甘肃银行学校、甘肃省经济学校、甘肃省财贸学校、甘肃省经济贸易学校、甘肃省商业学校、甘肃省工商管理学校、甘肃省财政学校和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兰州服装职工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七十七条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注册登记并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并归口于学院校友总会管理。

第七十八条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条学院设立甘肃财贸职业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坚持以“服务为主、经营并重”的工作理念,以师生满意为宗旨,提升服务质量、助力学院发展。

公司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对学院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通过规范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搭建平台推进学院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水平。

(二)承担学院宾馆运行及管理工作,为各类社会培训、考试、会议资料的印制等工作服务。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一条校徽、校训、办学理念和校歌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学生的为白底红字。其中心图案如下:

校训是广大师生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反映学院办学理念、治校精神。学院的校训为“崇德尚能 博修商道”。办学理念为:一切为了学生成才;重能力本位,促产教融合,展职教风采,育四有新人;以学生为中心、质量为根本、需求为导向;德技兼修、育训并举。

校歌是学院规定的代表学院的歌曲,是学院办学理念、校园精神和学院特色的集中体现。

学院的校歌是由王彬作词、熊道斌作曲的《德才兼备技为先》。词曲如下:

第八十二条学院校风为:求是、严谨、务实、创新,教风为:上善乐业博学精技。

学院的考风:诚实应考诚信做人,学风为:尊师、律己、勤学、善用。

第八十四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7日。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