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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救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救助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体现学院对学生的关爱,促进教育公平,减轻困难学生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甘肃省及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在原有国家、学院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增设困难学生救助制度。为规范评审发放工作,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主要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及突发困难情况的救助。努力做到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条 救助工作各环节按照《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执行。评定发放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困难学生认定参照《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学院四级资助体系开展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审发放程序

第五条 需救助学生填写《学院困难学生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批。

第六条  困难等级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性补贴、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师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师生。以及补贴教职工在从事服务学生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及伤害事故。

1.生活俭朴,消费水平与家庭经济条件相符。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低保户

4.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特困生。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偏远地区学生。

6.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7.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8.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9.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10.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二)参考标准,原则上区别贫困等级的参考标准,具体贫困等级需综合考虑,班级评议小组讨论决定。

特别困难:具备以上第1、2、3、4条。

困难:具备以上第1、5、6条。

一般困难:具备以上第7、8、9、10条。

一般性补贴:具备以上1条,或突发疾病及意外损失。

(三)认定补充条款

   1.有吸烟、喝酒现象者,按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2.使用高档手机,日常消费较奢侈者,取消认定。

3.经常在校外消费者,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4.不遵守校园文明公约、受到纪律处分者,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5.消费水平与困难登记不相符者,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第七条 救助金额

1.一般性补贴原则上补贴10-100元;

2.一般困难原则上补贴100-500元;

3.困难原则上补贴500-1000元;

4.特别困难原则上补贴1000-5000元。

第八条  困难等级及救助金额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汇同相关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讨论,报学院领导审批。救助情况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突发事件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费来源为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企业赞助及学院事业单位收入。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以服务为宗旨,做到各环节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做到账务清晰,严格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做到档案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学院四级资助体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机制,部门间监督,教师间监督,不出现一言堂,不出现不透明的评定,不出现未能量化的评定依据,不出现没有纸质材料的评定(注意纸质材料的真伪鉴别)。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院困难学生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救助金额: 申请人签名:

班级意见:

系部意见:

资助中心意见:

学生处意见:

分管院领导意见: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