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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财贸职业学院特困学生减免 学费住宿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特困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切实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体现学校社会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高职生及中职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并入学校四级资助体系评审执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六)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四)在生活中鋪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八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二级学院(部)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费减免的标准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第十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罹患重大疾病学生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学费减免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学费减免;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学费减免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获得全额学费减免和半额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1‰以内。减免金额控制在学生在享受已有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减免。

第十三条  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线申请,进入学校四级资助体二级学院评审,在不专程去开证明的前提下,可提交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

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审批意见处注明目前已经釆取和落实的资助措施,需减免的金额;各二级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费、住宿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复审与公布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通过的名单及减免金额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学生获得学费、住宿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或清退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住宿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告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用工资抵补;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