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贸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7)7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皎月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教(2007)122号)、《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资助标准分三个分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第四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我省舟曲县等58个贫困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生不予认定及注册为全日制学生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上课时间未达到每年1000-1100个学时)的不予认定。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班主任递交《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户籍证明,家庭经济贫困认定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对申报材料尤其是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助学金组织复审并公示。
1、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认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班主任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2、 各班级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及时填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并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二条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银行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每位受助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国家助学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国家助学金抵顶学费。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