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二级院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学生也应遵守学院规定,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完成学业,为自身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籍学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服务学生、促进发展的理念。
第四条 学籍学历是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和证明,是学院、学生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招生处向学生处移交名单,并向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处提供学籍注册数据库。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进行信息核查,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期内由招生处牵头开展学籍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学生自入学第一学期开始,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两周,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须提出缓交学费申请,并承诺缴费时间,申请通过后予以注册,未办理手续不予注册。由二级院部组织核查,并于开学第三周向学生处反馈注册情况。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并说明原因和预计返校时间。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于请假超过两周的学生,学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 学院在办理学籍注册时,应当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信息、录取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信息不符或存在疑问的情况,学院应当及时与学生本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所在二级院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二级院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注销
第一节 升级与留、降级(教务处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可以留级或降级。留级或降级的学生,由学院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具体留级或降级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校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单考单招(扩招)弹性学制学生学习期间可留降级三次。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经研究同意后形成文件。抄送学籍管理处统一修改。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原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五年内完成学业,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参军入伍时间不予计入。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学、开除学籍和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单考单招(扩招)弹性学制学生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被开除学籍的,学院应当及时注销其学籍。注销学籍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相关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学院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注销其学籍。同时,学院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保护学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历管理
第一节 学历认定与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高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是学业凭证,按国家规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由学院颁发。学院颁发的学历证书,应当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二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节 学历变更与更正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学历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应当由学院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更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生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须加强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学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办理学籍学历业务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行为,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导致学籍注册错误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院部须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学籍学历管理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