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资助中心主任、保卫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宣传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负责学生管理的副主任等担任。
第七条 认定工作由各系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要成立分管领导,负责教学、学生管理、安全保卫的负责人组成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贫困生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成员原则上由未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学生组成,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到班级人数的10%以上。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在班级内具有代表性。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对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的资格及组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生活俭朴,消费水平与家庭经济条件相符。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低保户。
4.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特困生。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偏远地区学生。
6.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7.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8.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9.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10.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二)参考标准,原则上区别贫困等级的参考标准,具体贫困等级需综合考虑,班级评议小组讨论决定。
特别困难:具备以上第1、2、3、4条。
困难:具备以上第1、5、6条。
一般困难:具备以上第7、8、9、10条。
(三)认定补充条款
1.有吸烟、喝酒现象者,按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2.使用高档手机,日常消费较奢侈者,取消认定。
3.经常在校外消费者,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
4.不遵守校园文明公约、受到纪律处分者,降级或取消认定处理。同等条件下,助学金评定排序后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应提交《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学生资助手册。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证明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二级学院和兰州校区汇总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并建立和维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四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入学年月:
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 |
学生基 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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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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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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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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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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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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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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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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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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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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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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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 |
□自有 口租赁 口其他: |
购车情况 |
□无车 口小轿车 口其他: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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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儿: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其他原因: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元。 其他情况: 。 |
学生在校期间受资助情况 |
年度 |
受资助项目(助学金、免学费、助学贷款等) |
资助金额(元) |
历史受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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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拟申请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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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承 诺 |
承诺内容: |
申请学生(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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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 |
民主评议 |
A.家庭经济困难口 |
陈述 理由 |
评议组组长: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口 |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口 |
D.家庭经济不困难口 |
认定结果 |
院系 (年级) 认定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年级)认真审核后, 口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口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__________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 生资助 管理机 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年级)提请,经过本机构认真核实, 口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口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 复核 意见 |
经学校领导小组复核, 口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口不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校领导: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